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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2024-02-18 作者:文山州退役军人就业网 浏览量:

各州 (市)退役军人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规范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0〕3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云退役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园地)是经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公告认定,由法人建设运营,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为导向,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学历教育等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第三条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院校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五种功能要求:

(一)适应性培训功能。可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转换、职业规划和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

(二)技能培训功能。可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的技能培训,实现“参训即入职、入学即就业”。

(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

(四)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

(五)就业服务功能。可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六)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第五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机构类)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功能要求: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及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

(二)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三)市场营销服务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业务代办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一站式”政务服务代理功能。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促进就业功能。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为退役军人收集就业岗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库,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推介平台,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提供人才共享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

(六)培训功能。为退役军人转型前、上岗前、创业前提供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七)活动承办功能。承接各类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产品展销、岗位招聘、主题论坛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帮助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根据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需求,结合园地的功能定位、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等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

(二)整合资源。在主体性质上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多种类型创新创业平台(基地、园区);

(三)优质优先。对于实力雄厚、产教融合较好、资源整合度较高、产业发展较好、就业渠道稳定、创业孵化成效显著的机构优先纳入。

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院校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可以开展退役军人各类教育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针对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

(四)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

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机构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信、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认定的各类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

(二)平台(基地、园区)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已实际开展运营满3年。负责平台(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平台(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司法纠纷。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平台(基地、园区)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米,用于服务退役军人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时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平台(基地、园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15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全职管理服务人员(需提供社保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有20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五)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六)为入驻创业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军创企业和孵化项目,能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七)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保持在20家以上。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团队获得投融资,园地带动或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自平台(基地、园区)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申报和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省级退役军人园地参与机构。

(二)自主申报。有申报意愿的机构按照《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准备申报佐证材料,并向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实地评审。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委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评分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社会公示。经组织第三方评审等相关程序后,最终结果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告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相关部门发文认定并共同授予“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标志牌。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对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退役军人园地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2家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申报,经通过评审认定的可获得相应补助。超过有效期且未再申报的或经查实在有效期内确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予以撤销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资格,收回标志牌。

第十三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资源能力,主动为退役军人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须在每年1月底,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见附件1、2)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材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和审计制度。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服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审计,对考核评估和审计不合格的平台(基地、园区)将撤销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资格,收回标志牌。

第十五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认定及管理运行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奖补资金及管理

第十六条支持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争创国家、省级各类就业创业平台(基地、园区)。对通过评审的,由相关部门按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七条 经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园地的,由省级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经费从省级退役军人服务及就业创业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省级退役军人园地按相关规定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推介和创业孵化任务。各地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及资金,通过购买服务,争取现有场地补贴、项目补贴、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退役军人园地建设发展。

第十九条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园地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和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创业指导服务、创业活动举办、培训、创业导师劳务等方面的支出,提升创业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享受补助资金的园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对有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园地,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州(市)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考核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院校类);

2.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机构类)


附件1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院校类)

项目

名称

评估标准

评分标准

备查材料及考察

内容

分值

(分)

自评分值

院校自评

意见

专家评分

专家评价

意见

1

申办资格(此项为否决项)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允许范围内可以开展退役军人各类教育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①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②独立核算。

③举办过拟设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的培训班。

④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

必须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否决其申办资格。

①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

②独立核算情况说明。

③办学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良记录核查情况。






2

制度建设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针对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①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记4分;缺1项扣1分;内容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②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记2分;没有,不记分。

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6





3

综合评价

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人代表无不良诚信记录,被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为市级以上示范校(示范校、骨干校、“双高计划”高职院校、技能型名校、优质特色校、规范化学校、“双优计划”中职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同等级别部门批准的示范基地。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

①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记1分。

②被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为国家级示范校(示范校、骨干校、“双高计划”高职院校、技能型名校、优质特色校、规范化学校、“双优计划”中职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同等级别部门批准的示范基地二项以上,记2分,一项记1分;省级二项以上,记2分,一项记1分;市级二项以上,记1分,一项记0.5分。

③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记1.5分。

①获奖情况及各类媒体报道资料。

②各级各类荣誉证明材料(文件、证书、标志牌等)。

③近5年内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的证明。

10





4

培训基础

学校有良好的教育培训业绩和基础,熟悉退役军人情况,愿意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

①学校有良好的教育培训业绩和基础,记5分;没有业绩和基础的,不记分。

②从事过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记5分;未从事过的,不记分。

①近5年内与拟设教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有关的资料档案。

②近5年内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档案资料。

10





5

专业设置

学校立足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开发设置有5个以上适合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的特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项目,下同),并具有与培训专业、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①开发设置有5个以上适合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的特色教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记5分;每少一个教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扣1分。

②具有与教育培训专业、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记3分,条件不完善,酌情扣分。

①拟设教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各教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的培训设备设施明细表;现场查看设备设施。

8





6

培训条件

有标准理论教室5间以上,具备良好的照明、冷暖、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多媒体、计算机教室等教学设备齐全。有满足培训专业需要的互联网线上教学平台,所训专业理论课程可依托线上平台完成。

每个培训专业具有独立的实训场所,符合环保、劳保、消防、卫生等行政许可要求及安全规定。实训设施设备数量、先进性程度要与承训人数总量相适应,保证参训学员有充足的实训工位。

招收住宿学员的,提供的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行政许可要求及安全规定。

①有标准理论教室10间以上,具备良好的照明、冷暖、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多媒体、计算机教室等教学设备齐全,记2分;每少一间教室,扣0.5分;条件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②有满足培训专业需要的互联网线上教学平台,所训专业理论课程可依托线上平台完成,记2分,不具备的,不记分。

③每个培训专业具有独立的实训场所,符合环保、劳保、消防、卫生等行政许可要求及安全规定,记2分;条件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④实训设施设备数量、先进性程度要与承训人数总量相适应,保证参训学员有充足的实训工位,记2分,数量不足、先进性程度不高、实训工位数不足,酌情扣分。

⑤食宿条件符合规定,记2分;条件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①教室平面布局图;教学设备明细表。

②互联网教学平台。

③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实训场所平面图。

④实训设备设施清单(应注明数量、先进性、价值等内容);现场查看实训工位情况。

⑤有关食宿的相关制度及必备的行政许可证明;现场查看食宿条件。

10





7

财务管理

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培训专业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规定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

①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培训专业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记5分;未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未承诺给予支持的,不记分。

②按照规定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记5分。

①学校经费来源证明,近3年经费预算、批复文件。

②近5年内与拟设教育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关培训的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10





8

项目管理

培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技能人才培养和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培训专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管理人员中还应配备优秀退役军人“老班长”担任专职班主任,从事学员思政教育、心理疏导和经验分享。

①培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记2分。

②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技能人才培养和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记2分。

③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记2分。

④管理人员中还应配备优秀退役军人“老班长”担任专职班主任,记2分。

①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电子版原件照片及纸质复印件。

②5年以上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③专职管理人员汇总表;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电子版原件照片及纸质复印件;3年以上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资料。

④专职班主任退役军人证明资料。

8





9

师资队伍

具备与教育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0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40名以上实训指导教师,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实训指导教师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或高级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职业技能竞赛经验。教师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档案齐全、规范。

①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0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40名以上实训指导教师,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记4分。

②实训指导教师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或高级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职业技能竞赛经验,记4分。

③教师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档案齐全、规范,记2分。

①按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分列的教师情况汇总表。

②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电子版原件照片及纸质复印件。

③参与或指导职业技能竞赛经历及获奖证明资料。

④正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0





10

培训质量

学校有较强的教育培训能力,近3年来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并建有培训评估反馈机制。保证培训质量,学校每年对培训专业至少进行1次全面教学质量检查。教育培训就业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①近3年来每年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记4分;每少100人,扣0.5分。

②建有培训评估反馈机制,记3分;未建立,不记分。

③学校每年对培训专业至少进行1次全面教学质量检查,记3分。

④教育培训就业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记5分。教育培训就业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加5分。

①近3年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

②培训评估反馈机制佐证材料。

③近3年学校每年对培训专业进行教学督导、教学检查、质量评价等资料。

④学员就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学员满意度调查表。

15





11

教学管理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实施性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并选用规范培训教材。

①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实施性教学(培训)计划、大纲,记5分;不够规范的,酌情扣分。

②选用规范培训教材,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不记分。

①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的实施性教学(培训)计划、大纲。

②培训教材明细表及教材实物。

8





12

机构设置

设有专门的心理调适、能力测试、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部门,为参训学员提供就业创业专业指导。

设有专门的心理调适、能力测试、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部门,记5分;缺少一个部门,扣2分。

①近5年为培训学员进行心理调适、能力测试、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的相关记录。

②各部门职责。

③各部门人员情况汇总表。

5





13

合计




100





注:自评分90分以上的可申报。


附件2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机构类)

项目

名称

评估标准

评分标准

备查材料及考察

内容

分值

(分)

自评分值

院校自评

意见

专家

评分

专家评价

意见

1

申办资格(此项为否决项)

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较长(一般3年以上)。

①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

②独立核算。

③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④平台(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司法纠纷。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运营时间必须3年及以上。

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否决其申办资格。

①法人登记证书。

②独立核算情况说明。

③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证明。






2

制度建设

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①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记4分;缺1项扣10分;内容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②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记4分;没有,不记分。

机构规章制度汇编

8





3

硬件环境

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

①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米。(此项为否决项)

②用于退役军人创业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记4分。大于1500平米,提供70个创业工位加1分;大于2000平米,提供100个创业工位加2分。

③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用于退役军人创业使用的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25%;记4分。

④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记4分。

①机构平面布局图;办公设备明细表。

②实训设备设施清单(应注明数量、先进性、价值等内容);现场查看实训工位情况。

③属自建的提供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15





4

管理水平

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①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记2分。

②有15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记2分。

③有20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记2分。

④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记2分。

⑤能为入孵或入驻团队、企业减租减税、减免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减免优惠;记5分。

①专职管理人员汇总表;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简历等电子版原件照片及纸质复印件。

②创业导师聘用登记表、导师简历、近3年来创业指导服务登记表。

③减租减税、减免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减免优惠

13





5

孵化效果

近3年的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数量(每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每年均不少于300个)

①近3年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办企业保持在20家以上;记5分。

②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团队获得投融资;记5分。

③有不少于10个典型孵化案例;记3分。

④近3年每年举办沙龙、路演、培训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不少于12次;记2分。

⑤带动或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记5分。

⑥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记7分。

①入驻的就业创业企业和孵化项目名录等佐证材料。

②近3年各类创业孵化培训、活动情况统计表。

③就业合同。

④孵化企业近3年纳税证明。

27





6

认证许可

已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信等部门批准为省级级示范校(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科技园)或同等级别部门批准的示范基地二项以上,记6分,一项记5分;省级二项以上,记5分,一项记4分;市级二项以上,记4分,一项记3分。

各级各类荣誉证明材料(文件、证书、标志牌等)。


27





7

创业反馈

在园满意度、出园满意度

①在园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满意度不低于98%;记5分。

②出园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满意度不低于98%;记5分。

在园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出园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10





8

合计




100





注:自评分90分以上的可推荐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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